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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桃園市 桃園區 東門 國小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23207號函辦理。二、旨案依國教署111年9月6日召開之研商「保障學生避免因親權爭議期間影響受教權」會議提案討論事項係「有關兒少倘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得請求法院宣告暫停親權之處分乙節,基於司法程序冗長,如何協助學生即時復學事宜」一案,決議: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兒少如有因父母失和或疏離(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影響受教權者,教育人員仍可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站通報,以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俾利即時保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權益。三、承上,倘貴校中輟生有如有因父母失和或疏離(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影響受教權者情形者,仍請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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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函「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兒少如有因父母失和或疏離(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影響受教權者」追輔辦理原則-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國小

發佈者:dm600 / 發佈時間:2022-09-29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依據國教署1119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23207號函辦理。

二、旨案依國教署11196日召開之研商「保障學生避免因親權爭議期間影響受教權」會議提案討論事項係「有關兒少倘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規定,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即得請求法院宣告暫停親權之處分乙節,基於司法程序冗長,如何協助學生即時復學事宜」一案,決議: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兒少如有因父母失和或疏離(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影響受教權者,教育人員仍可至「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網站通報,以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俾利即時保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權益。

三、承上,倘貴校中輟生有如有因父母失和或疏離(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影響受教權者情形者,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