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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桃園市 桃園區 東門 國小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0748號函辦理。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三、查「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包含:家庭經濟陷困需接受協助、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接受協助、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接受協助、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接受協助等6大需求面向;其旨在提供家庭脆弱性各面向「脆弱因子」樣態參考。四、承上,旨揭家庭樣態業涵蓋於現行辨識指標;鑑於實務上發生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父母婚姻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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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轉知國教署有關因家庭父母失和或親權爭議期間無法就學之兒少相關通報事宜-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東門

發佈者:dm600 / 發佈時間:2022-10-1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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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教署11110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0748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三、查「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包含:家庭經濟陷困需接受協助、家庭支持系統變化需接受協助、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接受協助、兒少發展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家庭成員有不利處境需接受協助 、因個人生活適應困難需接受協助等6大需求面向;其旨在提供家庭脆弱性各面向「脆弱因子」樣態參考。

四、承上,旨揭家庭樣態業涵蓋於現行辨識指標;鑑於實務上發生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父母婚姻衝突,父或母(親屬)一方將子女帶離家庭(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可能影響學生長達數星期或數月無法就學,而發生中輟情形;為落實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之規定,依「強迫入學條例」家長或監護人對於適齡國民應配合適齡入學,倘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入學、書面警告、罰緩仍未改善者,請貴校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接受協助)進行線上通報,並儘可能完整描繪家庭整體成員可能面臨之脆弱性或高風險性,以協助社工人員進行完整評估及辨識依其需求提供服務或連結相關網絡資源。

五、為妥適及有效解決學生就學問題,有關學生因遭逢重大災難或家庭變故致無法在原學校就讀者,學校社工可與當地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連繫合作,俾利即時保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權益。

六、檢附國教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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