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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桃園市 桃園區 東門 國小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月5日桃家防字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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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公告:轉知有關教育單位配合社政單位進行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桃園市

發佈者:dm600 / 發佈時間:2023-01-1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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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15日桃家防字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案依上開規定及來函,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