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公告:轉知有關教育單位配合社政單位進行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桃園市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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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本市113年度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上半年實體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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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學年度青溪國中體育班新生入學甄選簡章
- 113學年度幸福國民中學新生體育班入學甄選簡章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3年度「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臺」之「溝通訓練教材課程研習」
- 本校於113年3月30日(六)辦理「親職教育日」活動,歡迎家長參加
- 國立臺灣圖書館「身心障礙研究優良論文獎助要點」
- 轉知: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辦理「第九屆家扶基金會-兒童保護宣導創意設計」兒童繪畫競賽辦法
- 轉知國立臺南大學辦理教育部「113年定向與行動技能研習」
- 國立臺南大學辦理教育部「113年心理及社會適應的協助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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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月5日桃家防字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案依上開規定及來函,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