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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發佈者:dm300 / 發佈時間:2024-01-2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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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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