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公告:轉知有關教育單位配合社政單位進行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 114學年度桃園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副召集人)遴選簡章
- 114學年度桃園市特殊教育網路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召集人)遴選簡章
- 多層次班級經營實務(特教知能研習-東門國小場)
- 114年暑假學生多元資優潛能營「未來工匠:藍曬與雷射的創意實驗室」-青溪國中
- 西門國小-「在地記者體驗營」
- 113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持資源中心辦理「社會情緒學習(SEL)種子教師工作坊」研習
- 新埔國小-114年度區域性資優教育充實方案:「我的文創時代」
- 山豐國小114年度學生暑假藝術才能潛能營活動-金雕細弦
- 114年度「我畫我話-身心障礙者繪畫比賽」
- 「第五屆赤子心全國青少年繪畫比賽」
- 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武陵高中)辦理本市114年度資賦優異學生暑期營隊「BETTER LIFE」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4年度「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臺」之「領導才能教材課程研習」
- 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辦理「114年度聽障教育專精學分班」
-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4學年度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 桃園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資賦優異學生家長親職教育系列講座實施計畫
- 觀看更多內容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月5日桃家防字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案依上開規定及來函,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