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公告:轉知有關教育單位配合社政單位進行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 114學年度第2學期課後照顧班學生名單
- 桃園市 115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家長說明會
- 114學年度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專業助理人員(具醫事人員資格)甄選
- 桃園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家長說明會-中壢國小
- 錄取公告-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助理員」甄選
- 115年度寒假學生多元資優潛能營-大成國小
- 114學年度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專業助理人員(具醫事人員資格)甄選簡章
- 【115年度寒假學生藝術才能潛能營】-復旦國小、山豐國小
- 114學年度第二學期東門國小「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助理員」甄選簡章公告【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 115年度學生寒假藝術才能潛能營活動-中壢國小
- 中華民國運動神經元疾病病友協會辦理2026年「超越漸凍活出精彩的生命」活動
- 桃園市115年度寒假學生藝術才能潛能營--2026藝馬當先-馬年趣味藝術營
- 特教間接服務之推廣『班級層級正向行為支持』研習
- 本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簡章暨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國樂班鑑定招生簡章
- 本市115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招生簡章
- 觀看更多內容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月5日桃家防字第111002709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次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案依上開規定及來函,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