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運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扶助教學-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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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教學人員「運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扶助教學」(以下簡稱載具教學)增能課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29268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自111年起全面推動數位學習精進方案,配發國中小行動載具,達到生生用平板目標,並延伸擴大數位學習場域,強化數位科技與課後扶助應用。 |
三、 | 為提升教學人員運用行動載具進行教學之知能,自111學年度起,現職教師8小時及非現職教師18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將「載具教學」相關內容加入研習課程,俾利修習完成研習課程者能實際運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扶助教學。 |
四、 | 另國教署業研發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及分科選修課程,並放置於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系統(路徑:登入系統─報告及考古題─16.教師增能課程)及學習扶助資源平臺人才招募專區(路徑:登入系統─教師增能課程─載具教學增能課程)(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及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請已修習完成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之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學習扶助開班分為4期,包括暑假、第1學期、寒假、第2學期),自111學年度起,應於學習扶助授課期別內,至科技化評量系統或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完成「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及選修課程(國英數3科必選1科)。 |
五、 | 另為落實行政減量及避免重複參與課程,倘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已參加完成教育部數位學習教師增能工作坊之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二)課程,得免參與國教署「載具教學」線上共同科必修(含課後測驗)及分科選修課程,逕由國教署另案直接比對註記。 |
六、 | 本案學習扶助班教學人員完成「載具教學」增能課程情形,將由國教署比對本市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內授課教師名單,並列入學習扶助督導會報等會議之督導事項,請各校務必落實督導前開人員依限完成,以提升其載具教學知能。 |
七、 | 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以下聯絡人: |
(一) | 科技化評量系統:賴盈伶小姐,電話:(05)552-9723。 |
(二) | 學習扶助人才招募專區:林宥秀小姐,電話:(06)213-3111分機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