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公告周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1份-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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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學年度桃園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藝術領域分團辦理「國民小學藝術領域課程教師教學增能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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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114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一案
- 桃園市教師會7、8月辦理多元研習,詳如說明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委託本局辦理「114年度教師專業成長研習實施計畫-夢的N次方素養工作坊-桃園場」實施計畫1份
- 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稱木博館)辦理「114年度木藝教育暑期研習系列課程」
- 因材網國小表演藝術教材《我要當表演藝術推薦人》暑假作業徵件及獎勵活動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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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原民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函辦理。 |
二、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登記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
三、 | 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
(二) | 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登記。 |
(三) | 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
1、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
2、 | 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
3、 | 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
四、 | 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民會業務單位施忠禮專員(電話:02-89953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