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公告: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一、 | 依據本府110年11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28627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場合及活動:室內從事運動、唱歌時;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及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時。 |
(二) | 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總量管制、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 |
(三) | 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 |
(四) | 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組團人數上限、禁止飲食)。 |
(五) | 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爰「刪除停止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防疫限制。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
三、 | 餘請依本局110年11月2日桃教小字第1100101041號函、11月3日桃教體字第1100101844號函及11月9日桃教體字第1100103231號函(諒達)辦理。 |
四、 | 檢附旨揭規定及相關函文各1份,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