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公告:有關教育部訂定「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一案-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訊息公告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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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4月8日府體綜字第1110089156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變化,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續營運指引」,供100人(含)以上之公司/企業/機構參考運用,並落實執行。 |
三、 | 教育部依據指揮中心規定,擬定旨揭範本【請至教育部網站下載(路徑: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重要函文,網址:https://cpd.moe.gov.tw/page_two.php?id=35468)。】,提供本市各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100人(含)以上單位之持續營運計畫,依「零星社區感染」和「發生社區傳播」,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及因應,俾利其能持續業務及運作,以期將損失減至最低。 |
四、 | 本持續計畫範本係屬參考性質,各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可依其產業型態及經營需求,自行調整、增刪持續營運計畫,期使計畫內容之持續營運措施,更加符合實務需求。但各業者所訂之持續營運計畫,仍須符合「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相關防疫措施不得較上開指引之規範寬鬆,爰請貴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訂定持續營運計畫,並請各回報防疫長名單及聯絡方式,由本府留存以供查核。 |
五、 | 旨揭計畫之相關強化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
(一) | 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計畫單位)」:由總經理或相關部門主管擔任防疫長。 |
(二) | 落實員工防疫規定:依持續營運計畫辦理各項防疫因應對策,包括各類人員出入實聯登記、備妥各場域人員及接觸者名冊、鼓勵生病員工在家休息、員工上班及請假彈性措施,定期清潔消毒辦公空間。 |
(三) | 出現疑似或確診者應變措施:如有疑似或確診者,應立即提供衛生單位接觸者名冊,並配合疫情調查;針對共同活動空間或範圍之非屬居家隔離者,應進行造冊加強健康監測,必要時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篩檢等應變措施。 |
(四) | 各單位訂定之持續營運計畫,請留存原單位,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五) | 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
1、 | 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懶人包。 |
2、 | BCP企業營運持續計畫-以臺灣中油為例分享(3分鐘)。 |
3、 | BCP企業營運持續計畫-以臺灣中油為例分享(15分鐘)。 |
(六) | 有關COVID-19防治相關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之「COVID-19防疫專區」查閱;或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下載相關訊息(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教育部體育署(02)87711843、(02)87711516、(02)87711881。 |
六、 | 至有關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少於(不含)100人之單位,得逕行選擇是否制訂持續營運計畫,惟相關防疫措施仍請依據各該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