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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業經110年7月2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桃園市東門國小全球資訊網-優質教育

/ 發佈者:dm710 / 發佈時間:2021-07-1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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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0年7月8日桃選一字第1103150131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民投票案原定於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原報名參加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仍為本次公民投票工作人員,不需另行報名。
三、 另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預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將順延至同年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